
近日,金誠同達在一宗標的額約1.6億元的涉外股權轉讓與合作開發合同糾紛二審案件中,代理某房地產企業大股東,成功在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(下稱廣東高院)逆轉一審裁判結果,為客戶減損4000餘萬。後廣東高院(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再審)亦維持二審判決。金誠同達在該案後續衍生訴訟中繼續代理,提供項目式服務。
金誠同達高級合夥人藍麗絲接受客戶委托代理多宗案件,為客戶提供了全程專業法律服務。
案情介紹
客戶為港資房地產開發商,自1990年代起在珠三角地區開發投資房地產。客戶在廣州市某房地產項目短期資金緊張,2013年引入某投資合作方(本案原告,下稱原告),雙方簽署股權轉讓與合作開發合同。該項目因故開發停滯,原告因此在2015年要求客戶溢價80%回購股權。客戶為繼續開發,引入新投資方,三方簽署股權退出協議,約定新投資方以借款形式提供退股款,但未能支付。合作方起訴客戶,一審判決客戶根據股權轉讓與合作開發合同應支付5000萬及利息等費用。
金誠同達接受委托後,在短暫上訴期內分析合作近十年形成的大量證據材料,製定訴訟策略,論證合同主要義務非生效條件,未履行股權退出協議不代表該協議未生效。廣東高院采納金誠同達意見,改判各方按股權退出協議履行,因此原告多項主張失去合同依據,利息起算時間相應推遲,為客戶減少4000餘萬損失。
案件意義
此案涉及房地產行業典型爭議,特別是如“若未付款則合同不生效”等實踐中常見條款的效力問題。金誠同達研究指出,合同主要義務與合同所附條件不同,後者應基於未來不確定性事實,不履行主要義務應承擔違約責任,而非主張合同未生效。金誠同達提示,簽署合同時,應注意合同生效條件的約定,避免因將主要義務作為生效條件而被認定為無效的風險。
金誠同達爭議解決團隊陣容強大、專業突出,代理了大量境內及跨境複雜民商事訴訟案件,在業界具有良好的聲譽及較高的知名度。金誠同達爭議解決團隊成員均畢業於國內外著名法學院校,大部分合夥人擁有十年以上訴訟及仲裁業務的辦理經驗,眾多合夥人及律師曾在各地高級、中級法院長期從事司法審判工作,對訴訟方案的把握及訴訟結果的預測具有突出的能力。金誠同達在代理高級法院、最高法院一、二審和再審訴訟案件方麵享有良好聲譽,代理的許多重大、疑難案件曾多次收錄於最高人民法院編撰的《中國審判指導叢書》。
合 夥 人 簡 介
(轉自:金誠同達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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